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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资企业协会章程

北京台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台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Association of Taiwan Investment Enterprises,缩写:BATIE。本会以在京台资企业为主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会员合法权益,服务会员,促进京台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7号祥业大厦402。
本会的网址:www.beijingtaixie.com
本会的微信:公众号:北京台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联谊活动;
(二)技术交流;
(三)信息交流;
(四)协调服务;
(五)举办展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北京经批准成立的台资企业或在北京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提供本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增补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四)聘请和解聘荣誉会长、顾问等荣誉性职务;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积极努力;
(二)遵守本会规章,热心服务台商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在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以会员企业负责人为主,依法经营,企业效益良好。一个会员单位(同一法人)只能产生一名理事会成员。适当吸收个人会员,个人信誉良好,在京工作稳定;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监事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积极努力;
(二)在北京投资的企业应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三)个人素质较好,在广大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遵守本会规章,热心服务台商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决定相关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部)、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人数不少于5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监事长,常务副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法律、违反本会章程制度,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成员违反法律、违反本会章程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积极努力;
(二)遵守本会规章,热心服务台商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在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以会员企业负责人为主,依法经营,企业效益良好。一个会员单位(同一法人)只能产生一名监事会成员。适当吸收个人会员,个人信誉良好,在京工作稳定;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八条  为了便于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更有效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本会聘请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相应领导职务,受聘人员按本会章程规定程序产生,不领取本会的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按照会员大会制定的《北京台资企业协会会费收取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7日北京台资企业协会第十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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