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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55条惠台措施实施细则及解读 第一部分 积极为台资企业在京投资和经济合作提供同等待遇(第1条至第15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两岸一家亲”理念,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福祉,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的精神,结合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际,以及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教工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社会办、市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文资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农业局、市中医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证监局、北京银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等单位同意,研究出台《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具体措施如下:


      第1条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要求,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等领域,可以通过人才、资金、技术等形式,参与投资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的高端、智能、绿色制造企业,与在京注册的大陆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投资促进局)
      1-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申报条件:
1.项目核准(含变更、延期等情况)的请示;
2.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项目申请书;
4.有效规划意见;
5.有效建设项目用地意见。(1)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中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土地转让项目、在已批准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改扩建项目、租用现有建设用地及房屋项目只需提交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3)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办理程序:接件/受理、决定、批复、送达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受理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申报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55578197
      1-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
申报条件:
1.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
3.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
4.项目核准批复;
5.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提供提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及材料;
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提供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及材料;
7.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提供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从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经验的材料;
8.项目建设单位拟邀请招标的,提交公司章程、股权结构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材料;项目是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提交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说明。
9.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4)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接件/受理、决定、批复、送达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受理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申报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55578197
      1-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申报条件:
项目备案基本信息:(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办理程序:受理、决定、批复、送达(或自行打印)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受理地址:网上申报,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55578197
      1-4.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
申报条件: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自评打分表;
2.告知承诺书;
3.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须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8.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清单及证书;
9.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
10.企业技术中心采取研发代工或者联合共建模式的,需提交研发代工或者联合共建的合作协议。
办理程序:受理、决定、制证/发证(公告送达)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受理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申报网址:http://103.83.44.73/index.jsp
联系电话:55578317
      1-5.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
申报条件:
1.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报告;
2.基地运营单位法人证书或基地运营单位营业执照;
3.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基地租赁合同;
4.提供近两年入驻企业家数的承诺书;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6.满足服务标准的承诺书;
7.获得政府扶持的情况;
8.通过政府部门认定的材料;
9.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10.区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推荐函。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网站下载)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
受理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申报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82176966,82176996
      1-6.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
申报条件:
1.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3.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房产证)或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材料(租赁合同);
4.上一年度运营主体财务审计报告;
5.满足服务标准的承诺书;
6.服务企业家数承诺书;
7.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8.通过政府部门认定的材料;
9.获得政府扶持的情况;
10.区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推荐函。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网站下载)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
受理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申报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82176966,82176996
      1-7.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
申报条件:
1.承诺书;
2.《北京市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软件检测机构认可评审申报书》;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须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证明文件,如申报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需提供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
5.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6.软件检测行业其他相关资质证书/证明材料;
7.“软件产品登记检测数量(全国)”项目清单(内容包括:序号、产品名称、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完成时间);
8.“近三年的软件检测项目合同”清单(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委托单位、签订时间。清单按合同金额排序,并提供每档合同金额中最大合同的复印件关键页);
9.推进软件测试标准化的制订和推广的主要工作、承担完善软件市场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相应的证明材料;
10.测试人员基本情况清单;
11.本单位测试人员的社保证明;
12.硬件设备清单(包含软件测试设备性能说明)及硬件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购买发票或合同等);
13.软件购买清单、合同及软件授权许可证明;
14.测试场地租赁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15.自主开发证明材料(如“著作权、专利、商标等”)。
(说明:该事项每两年认可一次,具体申报材料请以当年经信局网站公示为准)
办理程序:受理、决定、发证(其他)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
受理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申报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82662996
      1-8.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
申报条件:市经济信息化局每年定期公开发布高精尖资金项目征集通知,并明确了项目及其主体的申报条件要求,2019年申报条件详见征集通知,近几年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一)主体申报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可放宽申报主体注册地要求,入资后企业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申报单位近3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
3.联合申报项目相关成员单位均应符合上述要求,牵头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施和投资主体。
(二)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开始时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对于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含建筑工程的重大项目或GMP认证要求的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一定额度(2018年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联合申报项目不低于3000万元)。
3.项目应具有完整、详细的实施方案,完成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环保和建筑施工的项目各项手续齐备。
4.联合申报项目的各成员单位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整体方案以及各子项目实施方案。
支持方式: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采用拨款补助、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资金支持方式。高精尖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研发、生产、经营等支出。
(一)拨款补助
拨款补助方式具体分为事前补助、事中补助和事后补助。事前和事中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投资内容、目标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并规定使用用途的财政支持方式。其中,事前补助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后即可支持;事中补助项目原则上要求投资进度达到50%(含)及以上方可支持。事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围绕投资目标,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活动,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一般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联合申报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要求企业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贴息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年,分年度安排,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融资租赁补贴
要求企业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企业已发生使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但未经过补贴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分年度给予后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期且不超过3年,分年度安排,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以奖代补
对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其他被国家和北京市认定为标杆企业或重大示范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等支出。
办理程序:
1.市经济信息化局每年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征集通知,申报单位在市经济信息化局网站办事服务栏目(http://jxw.beijing.gov.cn/index.htm)填写申报信息,导出PDF后,同书面材料(模板见具体征集通知)一并提交至市经济信息化局。
2.市经济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择优遴选后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复后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规划发展处
受理地点:市经济信息化局网站办事服务栏目(http://jxw.beijing.gov.cn/index.htm),或相关专业处室。
联系电话:55578181,55578179
      1-9.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
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一)合作对象
母基金选择具有一定资本实力的社会出资人作为子基金的发起人,选择基金管理经验丰富、资金募集能力强的管理团队,共同设立并购基金、股权基金。
(二)投资领域
按照《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以及《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0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重点投资于节能环保、通用航空与卫星应用、新能源智能汽车、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系统和服务、新一代健康诊疗与服务、新材料、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等领域。
(三)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运作应严格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0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聚焦上述投资领域,紧紧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支持本市高成长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和技术进步快速发展壮大,推动本市龙头企业加快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行业资源整合和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升企业专业技术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吸引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相关企业在本市落地,切实助力高精尖产业发展。
(四)基金组织形式
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五)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退出期不超过4年。
二、并购基金设立基本要求
并购基金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以转移被并购企业股权为特征,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推进符合高精尖产业的企业并购整合。具体设立要求如下:
(一)投资领域
申报合作机构须在规定的投资领域中明确选择一个重点投资领域,且投资领域不超过3个,重点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二)投资退出模式
并购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60%(含)以上投资原则上应通过注册在本市的行业重点企业退出,或投资本市企业通过IPO方式退出。
投资北京市辖区外的标的时,优先鼓励将其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核心关键环节落地北京。
(三)基金规模及构成
并购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其中母基金认缴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母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不得超过15名,且单个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不受此限)。
三、股权基金设立基本要求
股权基金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重点投资于高精尖产业中处于成长期并具有产业基础的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做优做强。具体设立要求如下:
(一)投资领域
申报合作机构须在规定的投资领域中明确选择一个重点投资领域,且投资领域不超过3个,重点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二)投资模式
股权基金投资于本市企业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投资北京市辖区外的标的,于子基金存续期内在本市落地可视同投资本市企业,具体包括: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北京市以外的被投企业迁往北京;2、注册在北京市辖区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将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关键核心环节落户本市。
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三)基金规模及构成
股权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其中母基金认缴出资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母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不得超过15名,且单个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不受此限)。
股权基金对单一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四、合作机构申请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出资人可作为发起人向母基金提出申请设立子基金:
1.发起人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内资企业,其中并购基金发起人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基金发起人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发起人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在拟设立并购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在拟设立股权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
3.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发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 股权基金发起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高精尖产业股权投资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并购基金发起人不受本条件限制。
6.发起人应联合部分社会出资人共同组成基石投资人,基石投资人认缴规模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40%。
(二)发起人应确定一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拟设立基金,该基金管理机构或新设基金管理机构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本市的公司制企业且主营投资管理业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并购投资、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至少指定2名“投资关键人”,其中至少1名投资关键人应为管理团队专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过的并购及其他股权投资资金总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
4.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在高精尖产业领域主导完成投资并成功退出的投资案例不少于5个;
5.在拟设立的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6.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和市场化激励机制,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辅导等增值服务;
7.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不良记录;
9.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申报机构应按照《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版》要求编制基金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母基金有权随时终止并限制与申报机构的合作;
2.申报机构将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2份,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上报电子版。
3.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组织评估调查工作,履行相关手续后上报至基金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受理地点: 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恒奥中心C座6层)
联系电话:66222502转651、66222502转624
      1-10.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
申报条件:
1.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所属行业不在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之内(现有无生产制造环节的研发型总部企业除外);申请企业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所列内容。
3.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4.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6.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1000万元)。
7.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8.有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合作、项目委托、联合研发、研发代工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或者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等形式的合作。
9. 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至少一种,其中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10.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1. 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12. 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TB/T BETC001—2018,以下简称《规范》)中附录D、E的要求进行自评打分,分数应大于等于60分。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对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申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当年6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做出相应政务服务决定。
3.公示。受理结果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5.核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做出政务服务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自第二年起,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人报送运行评价材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运行评价。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5号楼718室
联系电话:55578317
      1-11.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申报
申报条件:本市注册的企业制法人单位。企业制法人发起单位资金投入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全部组建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办理程序:
1.市经信局研究确定创新中心定位、功能、数量、布局等。
2.创建单位撰写《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申报书》和《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局相关责任处室提交。
3.市经济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委员会对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和创建单位资格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最终评估意见。
4.市经济信息化局对方案进行审定。通过后的《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将作为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及评估的依据。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5号楼718室
联系电话:55578316
      1-12.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报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是指具有较强的产业资源要素集聚能力、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技术水平领先、创新模式先进、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包含已经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及专业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
申报条件: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市级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北京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本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400万元,占企业研发支出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同期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比不低于0.5%。
(3)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并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
(4)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4)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和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5)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办理程序:
1.企业通过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情况。
2.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3.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
4.如公示无异议,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授予申请企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受理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5号楼
联系电话:55578321
      第2条 运用京台科技论坛品牌活动,加强京台两地工商团体联系,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发展,促进项目洽谈对接,深化两地经贸科技交流合作。(市台办、市商务委)
      京台科技论坛从1998年开始,根据两岸关系大局和京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连续二十余年在京台两地举办活动。活动包括京台科技论坛峰会、专题论坛及考察交流等。内容涉及两岸城市合作发展论坛;金融论坛、智慧城市与5G论坛、智能制造与机器人论坛、大健康论坛、文创与设计论坛、汽车电子论坛、人才论坛、绿色建筑论坛、农业论坛、女性论坛、公益论坛、智慧财产权论坛、“一带一路”论坛、投资北京推介会等。
论坛拟请京台经贸科技、文创、医疗卫生等领域相关人士、行业组织及企业,岛内县市相关人士参加活动。
咨询部门:市台办经济处
咨询电话:55564173
      第3条 台资企业在京设立总部,符合总部经济政策条件要求的,可以享受资金奖励和补助。(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台资企业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要求的,可参照跨国公司在京总部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后可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跨国公司在京总部认定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申请材料、设定依据等详细信息可登陆首都之窗网站查询(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8119.html)。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1.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是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5)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可适当放宽条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1-3的范本请登录首都之窗网站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8119.html下载)
 2.审查与决定
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不能过者,予以告知;通过的,打印确认证书。
3.颁证与送达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将以邮件寄送。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总部经济发展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联系电话:89150491
      第4条 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设在本市的研发中心经审核认定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可享受企业所在区或科技园区所给予的支持政策。(市科委、市商务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所列条件和程序,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 查询以上信息,进行注册并申报认定。
申请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责任部门: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1号楼
咨询电话:64853165转401至407
      第5条 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鼓励台商投资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产业,土地出让底价与大陆企业执行统一标准。(市规划国土委)
      第6条 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可以通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参与本市在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与特许经营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

申报条件:目前,我市各领域均未对台资企业参与特许经营及PPP项目设置额外限制性条件,台资企业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参与特许经营及PPP项目。
办理程序:台资企业可以通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参与本市在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的特许经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依法与特许经营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PPP项目实施机构签订PPP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企业可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查看招标公告(网址:http://www.ccgp-beijing.gov.cn
责任部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注明的责任单位(具体项目负责单位)
咨询电话: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注明的责任单位联系电话
      第7条 支持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与大陆供货商享受同等政策,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参与政府采购,与采购人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市财政局)
一、申请条件 :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统一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台资企业,均可公平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二、办理程序:
企业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布的采购信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责任部门及电话:
1.市财政局采购处
咨询电话:55592412
信息公开网址: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招标信息
(网址:http://www.ccgp-beijing.gov.cn)
2.各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采购办)
东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64164817
西城区财政局采购办:66217190
朝阳区财政局采购办:65090252
海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88488432、88488426
丰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63895603
石景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68876148
顺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69468480
昌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69742904
门头沟区财政局采购办:69856741
通州区财政局采购办:61535860
房山区财政局采购办:69377919
大兴区财政局采购办:69265967
延庆区财政局采购办:69143990
怀柔区财政局采购办:69648705
平谷区财政局采购办:69971266、69962702
密云区财政局采购办:69046612
亦庄开发区财政局采购办:67887511
房山区燕山财政分局采购办:69346173
      第8条 台资企业可以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
有意向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台资企业,请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8号)
(http://zhengce.beijing.gov.cn/library/192/33/50/438650/79650/index.html)中的有关规定,并与市国资委相关部门或市管企业取得联系。
咨询部门:市国资委企业改革处
咨询电话:83970926
      第9条 在京注册台资农业企业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同等条件申报北京市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农委、市农业局)
      9-1.在京注册台资农业企业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申报条件:本市13个涉农区注册的或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农业企业
办理程序:
补贴资金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1.自主选机购机。本市13个涉农区注册的或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农业企业(以下简称“购机者”),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北京市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归档信息表”中自主选机购机。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2.补贴资金申请。采取“手机APP”和现场申请两种方式。购机者主要通过手机APP的方式申请补贴资金,具体操作方法可参照“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手机APP操作手册》。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手机APP申请的,可到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定的核验点现场核机并提交申请。具体按照《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执行。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持行驶证申请补贴。
3.补贴资金兑付。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核验机具,并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补贴兑付申请;区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通过审核的购机者银行卡(户)中。
责任部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及各涉农区农机主管部门
受理地点:下载“北京农机补贴”手机APP通过手机申请或到13个涉农区农机主管部门现场申请,每个年度全年都可申请。
咨询电话:82078414
      9-2.在京注册台资企业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条件申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负责认定,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承担,负责日常工作。
申报条件:
1.依法在北京市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 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规模、企业效益、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产品竞争力符合《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相关标准。
办理程序:
1.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可关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或咨询注册地所在区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通知要求报送材料至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2.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照《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对企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将评审意见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
3.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评审意见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认定企业为“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责任部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纸质材料提交地点可电话确认,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咨询电话:83979155
      第10条 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在申请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参与北京市发明专利奖评选,申报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专利商用化项目,享受与本市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市知识产权局)
      10-1.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
申请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属于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3.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策略;
4.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5.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7.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
8.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9.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办理程序:
1.有意申报企业注册并登陆申报系统(http://www.beijingip.cn/),填写《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并将EXCLE版本和盖章PDF文件压缩后,于申报截止日期前上传至申报系统。
2.本市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与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3.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区知识产权局的书面审查情况和意见进行核验,核验无误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 网上办理
(网址: http://www.beijingip.cn/)或提交至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全天办理。
咨询电话:84080084
      10-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
申请条件:
1.已被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在京中央企业、总部企业、集团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等除外;
2.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
3.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4.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或制定并执行高于知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5.持续加强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6.在主营业务或科研领域拥有核心专利,近三年专利申请整体持续增长,其中申请发明专利比例不低于30%;
7.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知识产权投入整体持续增长,满足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实施的需要;
8.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9.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五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办理程序:现场办理。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全天办理。
1.自我评价及申请
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 向申请单位住所地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2.书面审查
本市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3.专家评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示范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4.审核认定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认定意见对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二层
咨询电话:84080084
      10-3.北京市商用化资助
申请条件:
1.本市专利权人在通知规定时期所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
2.专利权人每一次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行为可以提出一次资助申请。对于在一份专利技术交易合同中含有多项专利的,视为一次转让或许可行为。
3.依据北京市科委印发的《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622号)中第11条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规定,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技术合同登记处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证书;
3.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专人办理申请事宜的书面委托、指定文件,以及代理人、被指定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4.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有关的协议、合同文本;
5.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有关的结算票据、计帐凭证,具体包括:发票、银行入账单、其他证明资金往来的票据、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等;
6.专利证书及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有关的登记、备案文件;
7.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第1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如果是单位申报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1.各申报单位登陆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报系统http://210.76.104.3/BUSINESSPATENT/public/login.html,注册成功后,进入系统填写申请书,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在截止日期前,填写相关内容以及上传所需文件。
2.网上填报后,申请人应随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查看申请书审核状况。经网上审核通过的,于规定日期打印并报送书面申请书和附件材料,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合订成册一式二份,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二层
咨询电话:84080084,66123343
      10-4.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
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北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产品出口、技术出口或有出口需求、赴国外参加展会等情况的企业;
3.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申请和拥有量,且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相关人力资源条件和配套设施的企业;
4.项目经费已全额支付,且支出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提供明确合规的项目支出材料和其他证明资料;
5.预警项目的实施时间,符合年度项目资金发放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
(二)申请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件;
3.拥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办理程序:
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按照《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发布申报信息,收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再由专家根据申报表、初审表等资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
1.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
开展海外预警项目的企业和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并以企业申报为主;由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资助项目数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确定。
每个项目资助资金的70%用于资助委托开展预警项目的企业,30%用于奖励接受委托承担预警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年度项目资金对上一年度内开展的项目予以资助。
2.对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择优资助:
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
属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
项目实施报告目标明确,分析思路清晰,检索方式方法准确,分析结论科学合理,企业实施效果好;
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属于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3.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受理:
实施单位负责统一受理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申报材料;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预警项目分析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同时提交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其中,分析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整体方案、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法律状态分析、预警分析结论、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等;
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报送资质证明材料、专业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要求的材料。
申报单位应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实施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核查。
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按照规定确定合格单位,并对申报项目涉及的量化指标进行整理归纳和打分排序,提出初审表,初审表不计入评审打分,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和更正,必要时进行核实。
评审专家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根据需要,在抽取专家过程中可以限定专家的专业范围。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根据申报表、初审表等资料,审查预警项目的必要性,预警报告在技术分解、检索分析和侵权判定等方面的工作质量,预警报告的实际成效。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或申报项目较多的企业和机构,可以要求当面答辩,提交补充材料,以及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拟资助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项目和实施单位审查金额确定项目拟资助金额。
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由办公室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有异议的,由实施单位组织核查,核查结果报办公室确定。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异议成立的,对有关单位不予资助,按照专家评审结果顺延递补。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受理地点:根据实施单位地点确定,每年具体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bjipo.gov.cn)通知要求。
咨询电话:84080095
      10-5.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申请条件:
1.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
2.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
3.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
4.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其中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
5.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http://www.zgcip.org.cn/)、窗口办理(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申请人通过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电子平台提交申请文件,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过电子平台答复申请人,出具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意见。申报材料不齐全,申请人需要补正后提交申请。超出受理范围或不符合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理由的,不予推荐。予以推荐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材料,由受理单位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受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309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接待室)
咨询电话:82356358转213
      10-6.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申请条件:依据《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申报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2.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3.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1.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
2.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3.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符合申报条件的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申报书、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企业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专利证书
4.专利登记簿副本
5.本专利相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材料
6.获奖证书
办理程序: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8:00)和网上同时提交申请文件,经过受理、形式审查等程序,符合受理要求的申报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拟获奖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产生最终获奖名单。
注:提交纸质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其中财务数据要盖财务专用章。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宣传教育处
受理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府服务中心一层大厅
咨询电话:84080012
      第11条 鼓励中关村示范区台资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通过评审的项目,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市知识产权局)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申请条件:
1.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
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时间不限;现场办理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8:00
1.本年度申报通知发布后,有意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网站www.zgcip.org.cn,进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成功后,进入系统填写申报书。附件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报告》是申报书的附件部分,按照给定的提纲填写,以“××公司知识产权工作报告.docx”为该文件命名,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以word格式文件上传。
2.申报企业于初审完成后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查看申报书审核状况。审核通过的项目,于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对本年度通过初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综合选出10个拟予以贴息资助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
4.评审结果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办公会审议和网上公示,如无异议,将与10家企业分别签订《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协议书》,并完成资金拨付。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直属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大厦3层309室
咨询电话:82356358 转 261
      第12条 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产业领域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申请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相关服务,享受同本市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市知识产权局)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工作
申报条件:
1.注册或登记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移动通信、互联网、光通信、云计算、物联网、广播电视网、数字家庭、移动终端、可穿戴技术、卫星移动通信、导航终端、广播电视网终端、网络与信息安全硬件、基础软件及工业软件、集成电路、高端计算机制造、高端电子装备和仪器制造、基础电子元器件及器材制造、微电子技术)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制造装备、机器人及智能硬件、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装备、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汽车);
3.申请备案的单位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以及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建设中),每年办理一次,具体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bjipo.gov.cn)通知要求。
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自愿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保护中心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3.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确认后,形成备案名单;
4.保护中心将备案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责任部门: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国技术交易大厦2层
咨询电话:84080660
      第13条 支持在京注册的台湾金融机构、商家与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及在京注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13-1.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文件要求,引导辖内银行及支付机构进行系统改造,便利台湾居民使用居住证等相关合法身份证件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账户业务,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支付服务。
咨询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咨询电话:68559065

      13-2.指导在京注册台湾金融机构合规开展银行卡业务,鼓励辖内银行依规为台资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银行卡收单业务服务。
咨询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咨询电话:68559660

      13-3.针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具体可提供以下服务支持:
(1)协调在京注册的有资质收单机构为台湾商家依法合规申请具备移动支付功能的支付终端。
(2)协调在京注册的有资质收单机构为已有支付终端的台湾商家免费升级为具备移动支付功能的终端。
(3)为在京注册台湾商家提供营销活动服务支持,相关营销模式和案例可通过关注“银联北京”微信公众号或下载“云闪付APP”获取。
咨询部门: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
咨询电话:66275394
      第14条 台湾征信机构可与在京企业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鼓励境内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为在京台资企业提供各项征信服务。
咨询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
咨询电话:68559756
      第15条 在大陆地区注册且经营贷款业务的台资银行可与在京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

      加大对在京注册台资银行的政策及具体业务指导,支持其与北京市各陆资银行合规开展业务合作。
咨询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
咨询电话:68559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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